2019年省直部门预算公开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铁县检发[2019]7号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决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决算执行、预决算调整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本部门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本单位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原则
第五条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力求体现预决算的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公开性。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七)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第五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财政厅或部门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本单位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本单位应当及时在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开。
第八条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按财政厅规定时限内由本部门公开。
第九条 本单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要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考核力度,督促本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十二条 本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1)依法对铁岭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铁岭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中共铁岭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铁岭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制定检察工作规划。
(4)规划和管理好本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5)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6)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请)抗诉。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与全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12)向铁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
(13)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及应由本院承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辽宁省财政厅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纳入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为本单1个机构,增减无变动。
第三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四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396.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290.3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06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396.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119.3万元;
2.项目支出277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190.2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电子检务工程为多年项目,2019年未再申请款项110万,转隶下划80.2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21.9万元,主要包括机关取暖费、维修费、物业费等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我院2019年计划采购未超过30万元,没有购车计划。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7.5万元,与2018年相同。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8年相同;公务用车运行费17.5万元,与2018年相同。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未安排购置车辆。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 个,涉及资金277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填写)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19年省直部门预算公开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铁县检发[2019]7号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决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决算执行、预决算调整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本部门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本单位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原则
第五条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力求体现预决算的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公开性。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七)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第五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财政厅或部门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本单位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本单位应当及时在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开。
第八条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按财政厅规定时限内由本部门公开。
第九条 本单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要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考核力度,督促本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十二条 本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1)依法对铁岭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铁岭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中共铁岭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铁岭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制定检察工作规划。
(4)规划和管理好本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5)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6)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请)抗诉。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与全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12)向铁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
(13)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及应由本院承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辽宁省财政厅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纳入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为本单1个机构,增减无变动。
第三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四部分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396.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290.3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06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396.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119.3万元;
2.项目支出277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190.2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电子检务工程为多年项目,2019年未再申请款项110万,转隶下划80.2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21.9万元,主要包括机关取暖费、维修费、物业费等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我院2019年计划采购未超过30万元,没有购车计划。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7.5万元,与2018年相同。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8年相同;公务用车运行费17.5万元,与2018年相同。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未安排购置车辆。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铁岭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 个,涉及资金277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填写)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